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州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制度。自治州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帮助和救助孤寡老人、孤儿、困境儿童和残障人士等困难人群。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