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加强农特产品、民族工业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各类商品市场的建设,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繁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