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建立和完善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及畜禽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自治州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稻田和水域,发展生态水产养殖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