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因地制宜发展畜牧业,建立和完善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及畜禽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

自治州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稻田和水域,发展生态水产养殖业。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