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自治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依法保护林地、草场、湿地,禁止破坏森林、草场、湿地。
自治州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依照国家规定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并鼓励利用林业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非法采集。
自治州禁止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