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苗族或者侗族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