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