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