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