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鼓励并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运营,举办有益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