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标准,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首次配置,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维护、更换。

(二)党政机关、军队、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本单位负责。

(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经营场所及经营单位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道路、管理区域内的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水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水域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