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实行餐厨垃圾特许经营的,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权的企业处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