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㵲阳河通航的船舶应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