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附 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