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