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