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