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心理干预。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教师、辅导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参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