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和预防校园欺凌等责任制度,净化校园环境,提高校园整体文明程度。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校园欺凌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履行相关职责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学校应当加强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班委会等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校园欺凌等工作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