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履行下列责任:
(一)树立优良家风,以自身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二)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学习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相关知识,根据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生理、心理特点,特别关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给予教育和疏导,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五)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开展的各项教育;
(六)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学校和其他单位组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活动;
(七)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