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二条有效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培养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