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支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