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花溪水库、松柏山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其他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外,禁止新建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禁止围湖造田、
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小湖泊、水库库容的行为。
本条例施行前,在前款规定的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内已经存在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前款规定的准保护区距湖面最高水位线500米以内已经存在的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进行有效治理,达标排放,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进行有效治理、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停产、关闭。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