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