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第五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