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