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且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