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的现状、形势、任务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培训,增强公务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大气环境保护的国情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