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对污水、畜禽粪便、畜禽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排放恶臭气体的;在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居民住宅区、商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周边区域,建设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排放恶臭气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