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一)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限制通行或者临时交通管制的时间、区域、路段行驶的;(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通知要求维修、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并且未经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