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含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规划,应当有抗震防灾专篇。
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和报送审批。
修文、开阳、息烽、清镇所属镇的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乡及村庄抗震防灾专篇,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依法批准的各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专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