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应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