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工程。

公路、水利设施等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