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适合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集中采暖制冷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