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和设备。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