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所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节能措施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监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进行检测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