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等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