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九条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查。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