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七条有效民用建筑项目需要进行立项审批或者核准的,除已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筑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完成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项目利用可再生能源集中采暖制冷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报告中编写专项内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