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且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且张贴能效测评标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