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