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城市供水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