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0.5倍。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