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集镇供水用水,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