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