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