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本建设需要改变功能的,应当择地重建,并且不得低于原来的规模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场馆、设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