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条有效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实际,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