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并且报当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