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第八条有效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洗涤剂,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有“无磷”标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