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发现或者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