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